关于商标抢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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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抢注的含义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30 08:26:30

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海口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由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要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由于销售者为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往往会通过与销售商签署的采购合同,进货单据、发票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在法院能够采信上述证据并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销售者属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的情形下,上述证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尚且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是如果法院最终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者构成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从侵犯商标权赔偿核算的角度而言,对于销售者将很不利。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赔偿,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基于以上规定,在接下来的排除判决中会结合销售者所提供的进货证据中涉及的进货价格、进货、进货量以及由此产生的销售利润确定销售者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即上述证据会成为法院判决销售者对商标权人赔偿的重要数额依据。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举证及诉讼规则的角度而言,销售者如果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不建议再考虑实施如此胜算不大的举证,以免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更大数额的赔偿。

商标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今年以来,市工商局深入开展了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抓好源头治理。开发商标数据管理和商标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商标代理机构信息进行即时查询和监测分析。今年以来,对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的764户市场主体进行逐一走访,对在总局商标局备案的280户商标代理机构发放了调查问卷。

二是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依托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整合企业信用公示平台、联合征信系统、情报信息平台、商标监管服务系统、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五大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推动代理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表彰评优等方面的运用,对失信代理机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三是加强案件查处,形成行业震慑。依托工商情报监测平台,在互联网上建立搜索模型,实现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自动搜集、智能研判。利用电子证据取证实验室,固定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证据,提升案件办理的针对性。

四是加强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等多种行政指导方式,从诚信经营、严格履约、规范收费、合法宣传、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等六个方面,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服务行为287户次,开展行政约谈86户次。

五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健康发展。出台《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代理指引》,构建代理业务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一般而言,没有注册的商标不能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一旦有人以其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在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商标,则未注册的商标不得对抗注册商标。只有在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且自己未注册的商标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时,商标使用人才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抗抢注者。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海口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没有注册的商标属于国际驰名商标,那么即便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的抢注不同于商标的侵权行为,现如今我国越来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商标的抢注行为在市场中已经席卷而来,同地区抢注商标行为更为明显。下面公司为大家简单介绍关于商标抢注的含义。

《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厂商的名称字号等也同样包括著作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商标抢注有几层含义呢一种是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很多种现象是企业合伙人分开后因原创始人没有进行海口商标注册,而离开的合伙人将商标进行注册申请。

二是跨省市将已经被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进行注册。其利用地域差别或不同类别上使用注册人商标。三是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字号及著作权作为商标注册,那么抢注商标行为能带来何种好处呢。

首先就是成本低,商标注册费用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且有效期10年无需交其他任何费用。最主要的一点是利润高,利用在先的知名度进行自身的经济需求。同时转让的价格也是高昂的。但如今商标局审查越来越严格,抢注行为很可能面临着被异议和驳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主要目的当然是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了,而商标抢注行为就会造成侵害他人商标注册的权益,商标抢注行为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要尽早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以免被他人抢注,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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