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用到商标转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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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需要用到商标转让呢?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9 08:40:59

虽然国际商标都是一样的,但是想要拿到国际商标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不容易,我们该怎样注册国际商标呢。商标的保护是具有区域性的,全世界这么多的国家,在每个国家都登记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要在那些国家登记注册商标呢。

对于企业产品已经出口的国家,特别容易出现海南商标注册,如日本、韩国、德国等,对于企业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建议尽早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做好国际商标注册工作。

企业如果打算出售自己的产品,一个新的国家或地区前,没有产品出口应做好提前注册商标,否则一旦注册商标注册或其他原因延误,将导致企业的产品不能如期进入市场,和损失的大机会。

对于尚未准备好进入市场或尚未准备进入的国家或地区,请分批登记。但亚洲联盟推荐等知识产权商标可以使用批量注册完成后,批量是指电流效率欧盟商标注册商标覆盖28个国家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为全世界90多个国家,一个有效的但需要单独指定两国。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国家阶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五、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六、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一、简要说明商标申请后的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自海南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六个月后,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办理情况的查询。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也可以来人或来函免费查询。

二、来人或来函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一)来人查询1.查询人可到中国商标大楼,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出示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进行查询。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提供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2.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查询的,一般现场告知查询结果;当时未能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或电话告知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申请人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附送身份证复印件。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100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标查询字样。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注意事项(一)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二)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lafiterothschild”、“CarruadesdeLafite”、“Domainesbaronsderothschild(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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