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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商标转让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1 08:47:37
海南商标注册公司:监控和保护您的商标,如果有人使用您的商标该怎么办?商标所有者有责任保护其商标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商标,但不强制执行。您应采取措施保护商标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如果竞争对手未经您的许可使用您的商标,您可能会失去竞争对手的业务。
2、如果竞争对手使用您的商标销售劣质商品或服务,客户服务质量差或涉及可疑或非法活动,您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
3、如果您不对其使用进行监管,您可能会失去商标保护。之前被证明是通用的有效商标的例子,因为它们通常被用来描述一种产品类型,包括“阿司匹林”,“玻璃纸”和“热水瓶”。监控您的商标监控商标的一种方法是定期检查USPTO的文件,看看是否有人申请注册与您类似的商标。由于这个过程既费时又容易让小企业主忽视,许多企业都订购了一项监控商标申请的服务。
如果有人使用您的商标该怎么办
1、反对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您了解到有人试图注册与您的商标相似的商标,则可以反对注册。任何认为可能因商标注册而受损的人都可以反对向USPTO注册。反对意见必须在拟议的注册发布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公报官方公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如果您提出异议,将由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类似于法院案件的诉讼中作出决定。您可能希望聘请律师提出异议,并在诉讼程序中代表您。
2、阻止侵权者并非所有使用类似商标的人都会尝试注册,即使他们的注册申请被拒绝,也可能会继续使用类似商标。如果您认为某人使用的商标与您的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您可能需要咨询律师,以获取有关该商标是否侵犯您的商标以及如何最佳处理的建议。
通常,阻止商标侵权的第一步是发送“停止和终止”信函。此信函通知侵权者您拥有注册商标,描述商标并说明您认为对方侵犯您商标的方式。该信函随后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您的商标,如果他们继续使用该商标则会威胁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停止和终止信函不起作用,您将必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您的商标权。这是一个复杂的决定,应该在律师的帮助下做出。决定可能取决于诸如潜在诉讼的成本,如果其他人使用您的商标将遭受的损害以及您获胜的可能性等因素。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除了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来源,还有其他种类的商标。集体商标为某协会所拥有,该协会的成员用集体商标来标明其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该协会所确定的其他要求。那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现行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续展程序更加简化,对续展申请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取消了对续展申请需附商标图样以及驳回续展和驳回续展的规定。
对续展申请的审查内容主要有:
1、申请人名义是否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2、申请日期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3、商标是否存在注销、撤销等失效的期限内;
经审查,续展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申请人续展注册证明,并刊登公告。
经审查,续展申请人与注册人名义不一致的,由商标局发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予以改正,商标局对补正后的申请继续予以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法改正的,如: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或商标已经被撤销等原因的,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商标局的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书面陈述自己的意见,商标局认为陈述理由成立的,可以对续展申请重新审查。当事人也可以就商标局的不予核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双方的争议。
2016年2月11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听到了”引力波,这是在爱因斯坦提出引力波的预言百年之后,人类首次直接探测到引力波的存在。引力波的发现,使人们多了一个除了观测光之外,能更好地探究宇宙本源的角度。那么以此类比,除了人眼可见的技术方案外,能不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通过“喜闻乐见”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角度呢?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中,著作权和商标权已经对声音进行了保护,对声音实施保护是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例如,在著作权方面,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五条对声音商标保护作了“破冰”性的解释,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2016年2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中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声音的专利申请方面自然也不甘落伍。1857年,法国人马丁维利申请了声波记振仪专利;1878年,爱迪生针对自己发明的留声机获得了专利权;1928年,德国人弗勒姆申请了磁带的专利。
尽管现代专利制度仍将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主要集中在实体产品之上,但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有新生事物出现,可专利性的主体一再被补充。例如,软件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软件,而是保护以软件作为媒介的装置,并对软件进行延伸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商业方法,而是保护以商业的方式为媒介的可“实体化”的客体,并对商业方法进行延伸保护。
同样,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并不是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纯粹的声音,而是以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以声音的形式体现的“实体化”的客体技术方案本身,即以一种“可闻”的技术现象来达到“可见”的技术效果,进而能发挥突出的实质性作用和实现显著的进步。
笔者认为,实施声音专利保护,是对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很好补充。由于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侵权举证一直是诉讼中的难题,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还专门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能把“声音专利”作为侵权举证的一个有效证据,将会大大降低举证的难度。例如,冶炼钢铁专利工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会有不同的声音(波长),这也是一些传统工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关键点;在养殖类的专利中,声音驯兽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技术方案;菌群的培育和抑制方法中,各种细菌也都用特定的“声音”进行交流。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若能配合“声音专利”备案,在遇到纠纷时,从保藏的声音库中提取出原被告双方相关的工艺波长进行对比,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而言之,引力波的发现不仅全面验证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给了我们探究宇宙之源的新契机;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也给了我们以全新的启示:除了人肉眼可见的专利技术方案外,是否也有可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技术方案的实施。在笔者看来,若能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将会是专利制度不断完善的有益尝试,这也许是专利制度不断进步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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