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公司商标申请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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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公司商标申请的可选方式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30 08:39:40

说到商标就不得不说一说著名商标。为了可以更加的完善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还特别颁发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著名商标有了保护普通商标的明天还远吗?

商标的未来是充满希望的,这也离不开人民的支持!可以看得出商标从设计上不但大气简单,可以很好的体现公司的精神和希望。但是有个别的企业不知是什么原因,业绩蒸蒸日上,但商标迟迟未注册,这样就给了外人很多机会!前先注册后,你就无形的帮别人做了宣传买了产品,打起官司还是自己理亏。这样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依然有人在做!是时候该停止了!

为了自己企业更是为了社会稳定,我们都应该主动去注册商标!选择注册商标不但是为自己企业添加保障,更是宣传公司最有利的方法之一!

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要异议答辩得当,该异议并不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一般情况下,在提交海南商标注册大约半年之后,有的申请人可能会收到商标局寄来的一份《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这是因为申请的商标在公告期被他人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但这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要异议答辩得当,那么就不会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

一、商标异议答辩期限一般来说,被异议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法定期限为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若被异议人选择放弃答辩,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辩,都将被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其后商标局将依照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相关证据等,裁定异议商标是否存在存在近似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商标等问题。商标被宣告无效概率甚大。

若被异议人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被异议人可针对商标被异议理由做出针对性反驳。商标局在认真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并经调查核实之后,将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裁定:若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若异议理由成立,异议商标将宣告无效。

二、商标异议答辩方式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后,被异议人需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1.被异议人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自行将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寄送商标局,这种方式对申请人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

2.被异议人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

三、商标异议答辩流程和时间

1.被异议人进行材料准备;

2.被异议人自己提交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材料,提交材料须在1个月内作出;

3.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后,受理该商标异议答辩事宜,时间一般为1-3个月;

4.商标局对商标异议材料进行审查裁定,并下发决定书,时间一般为12个月内。

另外,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海南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后申请人的侵权注册商标应当通过以下法律程序撤销:

首先,商标先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填写《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附送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材料。注意,申请书应填写清楚规定的内容。

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商标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向商标先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商标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向商标先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

商标先申请人应按期予以补正,如果期满未补正,就视为商标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如果商标先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一定予以受理。再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并受理后,应当向商标先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商标后申请人,并要求其限制提出答辩。

商标后申请人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答辩,如其不按期答辩或者拒绝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地作出裁定,商标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维护。

“撤三”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商标法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商标”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该制度旨在促进海南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三撤回”制度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这使得商标“三撤回”风险在商标转让中尤为突出。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与快餐企业合谷公司无意中发现河南某食品厂在大米、面粉等商品上注册了“良心”商标,该商标由汉字“良心”组成。经与合谷公司协商,该商标被高价收购并获准转让给商标局。然而,新购的“良知”商标投入使用后不久,和合固公司接到商标局的决定,称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合谷公司对此感到不解,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但《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提出撤销申请前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理由河合谷公司在“良知”商标申请注销期间不是商标注册人,也没有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此,河合谷公司在审查期间仍未能检索到“良知”商标注销的结果。

为此,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合和固公司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主张,即“良心”商标是向原注册人购买进行赔偿的。我们不知道这个商标是否已经三年没有使用了。即使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现有权利人和合谷公司也不应承担商标不被撤销的后果,从中受益是不公平的。合和固公司进一步认为,其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后,一直积极将被评审商标用于商业用途,不存在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如果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懒得使用该商标,将被责令撤销该商标,这与我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也不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和合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正当理由”不应归于商标注册人,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或公司破产清算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使用和合谷公司等情况。合河固公司要求转让商标的理由不属于停止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同时,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在不同商业实体之间有偿流通的现象目前十分普遍。但是,商标受让人与原商标注册人协商转让商标时,往往不太注意商标的在先使用,原商标注册人也可能不主动披露。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原告将以“三退”的风险购买该商标。因此,有偿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原权利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商标的使用和有效期,商标受让人也应当在谈判中主动检查上述情况。

否则,除非商标受让人能够证明商标原权利人有明显过错,否则商标受让人只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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